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標準 |
編號:BZ-ZG-1-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5 |
分發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 |
1、目的: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行為,保證企業質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適用于企業主要負責人。
4、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標準負責
5、工作內容:
5.1 組織本店的員工認真學習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在“質量第一”的思想指導下進行經營管理。
5.2 根據GSP的要求,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和完善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召開質量管理工作會議,研究和解決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5.3 積極支持質量管理部門工作,經常指導和監督員工,嚴格按GSP來規范藥品經營行為,嚴格各項制度、標準、規范的執行和落實。
5.4 組織有關人員定期對藥品進行檢查,做到帳、貨、物相符,質量完好,防止藥品的過期失效和變質,以及差錯事故的發生。
5.5 創造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使經營環境、存儲條件達到藥品的質量要求。
5.6 經常檢查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表彰先進,對造成質量事故的有關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處罰。
5.7 努力學習藥品經營的有關知識,不斷收集新信息,提高自身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重視員工素質的訓練與培養。
5.8 經常與政府藥物監督部門保持聯系,接受他們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反映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質量情況和藥物不良反應。
6、質量責任:對本企業反經營藥品的質量承擔法律責任,保證企業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
7、主要考核指標:
7.1 企業質量管理人員質量否決權的落實情況;;
7.2 質量管理工作中重大質量問題改進措施的監督落實情況;
8、任職資格:
8.1具有專業技術職稱;
8.2熟悉藥品原理法規、管理法規、經營業務和所經營藥品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