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新聞辦公室2日發布消息稱,在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眼科假藥事件中涉嫌從非法渠道購入假藥
安維汀,并直接銷售給病人的上海瑞安
腫瘤診所已被有關部門依法立案調查,責令其停止執業。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部分涉案人員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新京報》10月3日)。
就此,應該毫無疑問,一種從非法渠道購入并能進入上海知名大醫院、且給患者帶來后果的假藥,要想不引起人們的注意和社會關注,可以說恐怕是一件很難辦得到的事情。因此,有關政府部門與執法機關就此發布事件信息并依法進行立案調查,無疑是理所當然之事。不過就此政府消息,筆者對此假藥事件還有兩個未竟之疑,當然也可說是未竟之問。
首先對事件責任的疑問是,從上海市政府發布的事件消息假藥“瑞安腫瘤診所從非法渠道購入,并直接銷售給眼科病人,由病人帶到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過程中不難看出,瑞安腫瘤診所在事件中是承擔的是“銷售”,而上海第一人民醫院則是“治療”。可以說,兩家醫療單位在事件中應該是“合作”關系,而且從專業的角度看,顯然,只要這兩家單位及其專業人員只要能夠遵守基本的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底線,想這起假藥事件本是可以避免的。換句話也就是說,如果只有“銷售”,沒有“治療”,事件應該就不會發生。反之亦然。可現在的結果卻已證明,這兩家醫療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并沒能做到這一點。所以就此想問、同時也許會有包括筆者在內的公眾想知道的是,雖然現在瑞安腫瘤診所是被立案調查了,那上海第一人民醫院應該對該假藥事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其次對監管的疑問是,同樣以這次假藥事件發生來看,顯然在當事人假藥購入、銷售、治療的過程中,有關的藥品監管部門都沒有能在事前、事中環節中發現事件的違法性質,并予以制止。而相反恰恰卻是在假藥進入最后“治療”階段并出現損害后果時才得以發現。而這,說明了什么問題?
對此,不知有關的監管部門怎么想?反正至少在筆者看來,或許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有關監管部門對藥品事前、事中監管責任的忽視,才是這次上海“眼藥門”事件得以釀成的重要成因。因為其中道理很簡單,如果上海的藥品監管機制有效,并且能在事前、事中使監管責任真正到位,那就應該很難想象,這次假藥事件的后果還能得以發生。所以就此一個疑問也自然而然地擺在了面前:在這次上海的“眼藥門”事件面前:有關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處的同時,是否也應該捫心自問一下“自已的責任”?
所以以筆者之見,這次的上海“眼藥門”事件顯然應該還有兩個未竟之疑:一是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的“治療”之責,二是藥品監管部門的失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