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藥品質量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 |
編號:ZD-ZG-14-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6 |
分發人員:質量管理部門、藥品管理部門、倉儲部門、銷售部門 |
1、目的:加強本企業所經營藥品發生質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預防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發生質量事故藥品的管理。
4、責任:質量管理部門、藥品管理部門、倉儲部門、銷售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藥品質量事故的范圍:
5.1.1購進、銷售假、劣藥品及其它違法的藥品。
5.1.2購進、銷售從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生產企業進貨的藥品。
5.1.3銷售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藥品。
5.1.4驗收人員誤驗、漏驗造成假、劣藥品入庫銷售的。
5.1.5因管理不善造成變質、失效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
5.1.6因藥品質量和發錯藥造成醫療事故的。
5.1.7對已確定的不合格藥品未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影響的。
5.2質量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口頭報告企業負責人,并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企業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部門
5.3發生事故的藥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就地封存。
5.4質量管理部門應組織人員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了解并提處理意見,報企業負責人,必要時上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5 在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應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