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and|foot|mouth disease,HFMD)是一種以手足肌膚、口咽部
皰疹為主要癥狀的急性兒童傳染性疾病。該病最早于1957年由新西蘭Seddon加以描述,我國自1981年上海始見本病,主要病原為腸道病毒柯薩奇病毒A組16型(CA16)和腸道病毒71型(EV71)。我們在多年的臨床工作中采用中西醫結合方法治療小兒手足口病,療效顯著,現將結果總結如下。
目的:觀察中西醫結合治療小兒手足口病的療效。方法:將60例手足口病患兒隨機分為兩組,對照組22例采用利巴韋林顆粒、蒙脫石散和聚肌胞(針劑)治療,治療組38例在對照組治療的基礎上口服自擬清熱解毒利濕湯,5 d后統計兩組的療效。結果:治療組總有效率94.7 %,對照組總有效率72.7 %,兩組經統計學分析,差異有統計意義(P<0.05)。結論:中西醫結合治療小兒手足口病可以縮短病程,提高治愈率。
1 臨床資料1.1 臨床資料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在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兒科門診就診的手足口病患兒共60例,按就診順序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治療組38例,其中男21例,女17例;年齡1歲以內10例,1~6歲22例,7~10歲6例,平均( 4.3±1.3)歲;病程在1 d之內。對照組22例,其中男15例,女7例;年齡1歲以內6例,1~6歲13例,7~10歲3例,平均(3.7±1.2)歲;病程在1 d之內。兩組患兒性別、年齡及病程經統計學處理,差異無統計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診斷標準[1]
手﹑足﹑口先出現斑丘疹,后轉為皰疹,伴咽痛、納呆,部分患兒可有低熱、拒食、流涎等癥狀。
2 治療方法2.1對照組予利巴韋林顆粒10~15 mg/(kg·d),分3次口服,口腔潰瘍者用蒙脫石散與聚肌胞(針劑)交替涂抹。5 d后統計療效。
2.2 治療組在對照組治療的基礎上加用自擬清熱解毒利濕湯:升麻6 g、葛根10 g、藿香10 g、佩蘭10 g、金銀花10 g、連翹10 g、薏苡仁10 g、茯苓10 g、車前草10 g、板藍根10 g、甘草3 g.每日1劑,水煎服。加減:咽痛明顯加白芷﹑射干;嘔吐加神曲、半夏;
便秘加瓜蔞仁。5 d后統計療效。
3 統計學處理應用SPSS11.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分析。計數資料用t檢驗。
4 結果4.1 療效判定標準[2]
治愈:手足肌膚、口咽部皰疹消失,熱退,無咳嗽、咽痛等。有效:手足肌膚、口咽部皰疹減少,發熱、咳嗽、咽痛等癥狀減輕。無效:手足肌膚、口咽部皰疹增多,發熱、咳嗽、咽痛等癥狀無改善。
4.2 治療結果見表1.表1 兩組療效比較例注:與對照組比較*P<0.055 討論手足口病是以手掌、腳掌、口腔黏膜上發生水皰為特征的一種病毒性
皮膚病,引起手足口病的腸道病毒有20多種,包括柯薩奇病毒A組、腸道病毒EV71型等。具有臨床表現多樣的特點,多數病例臨床表現較輕,主要臨床癥狀為手﹑足﹑口先出現斑丘疹,后轉為皰疹,伴咽痛、納呆,部分患兒可有低熱、拒食、流涎等。病情一般于1周內痊愈。皮疹消退后不留
瘢痕或色素沉著。少數病例出現呼吸系統、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引起腦炎、心肌炎、肺水腫、弛緩性麻痹等癥狀,個別重癥患兒病情進展快,導致死亡。近來流行的手足口病是感染腸道病毒EV71型,根據國內外資料,與其他腸道病毒引起的手足口病相比,由腸道病毒EV71型感染引起的手足口病發生重癥感染的比例較大,病死率也較高,重癥病例病死率可達10 %~25 %. 其可散發或流行發病,發病季節多在夏季,4歲以下兒童發病率最高,年長兒及成人也可被感染。傳染途徑主要為呼吸道和消化道。西醫尚沒有疫苗和特效治療藥物。臨床主要以抗病毒治療為主,例如阿昔洛韋(無環鳥苷)、更昔洛韋、利巴韋林、
干擾素等,均有一定療效。我們采用利巴韋林顆粒、聚肌胞等廣譜抗病毒藥,能選擇抑制病毒的復制,對DNA病毒和RNA病毒均有效;蒙脫石散能促進口腔潰瘍愈合。
中醫文獻未見手足口病的明確記載,對其病因、病機的認識及治療方法,亦無前賢經驗可鑒,按中醫理論分析,其病變性質為濕(病變以皰疹為主)、熱毒(皮膚斑丘疹),且具有流行性,故其病因可稱為“時行濕毒之邪”.脾主四肢,開竅于口,而發病部位主要在四肢末端、口腔,故病位應以脾為主。時行濕毒之邪由口入胃,內郁于脾而外發于四肢末端、口腔,故丘疹、皰疹先后出現。治療原則以清熱解毒利濕為主。方中升麻﹑葛根辛涼解毒,能升舉陽氣,透疹外出;藿香﹑佩蘭化濕;金銀花﹑連翹﹑板藍根清熱解毒透表;薏苡仁﹑茯苓﹑車前草利濕。諸藥合用,具有清熱解毒利濕之功。該方所用藥物均能入脾胃經,具有清中有透、清而不寒、清熱利濕的特點。據現代藥理研究,金銀花、連翹、板藍根均具有抗病毒的作用。治療結果顯示,治療組療效明顯優于對照組,說明采用中西醫結合治療小兒手足口病療效好,值得同行借鑒。
參考來源:《中西醫結合治療小兒手足口病38例療效觀察》何雯,張瑛,徐靜,《中醫兒科雜志》, 2009, 5(3):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