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位戴姓的先生傾訴道:“我的女兒學的是醫藥專業,很想到制藥企業或藥房工作,但是,她是
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知道她能否就業?國家對這類人員的就業是否有限制?”
據記者了解,今年2月,杭州一位23歲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當地領到了從事藥品行業的健康證明,其體檢項目中根本沒有“乙肝五項”之類的檢查。有律師建議說,如果戴先生認為相關單位侵犯其女兒的就業權,可依法向該單位主張民事救濟,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乙肝病毒攜帶者能否就業、就業有什么限制等問題,了解到的具體情況為:國家當前的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
譬如,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于2007年5月18日聯合下發《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不過,根據當時有關規定,乙肝攜帶者尚不能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還有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以及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
但是,自2009年6月1日起實施《食品安全法》,隨后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將受到限制的“病毒性
肝炎”界定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從事食品行業的“禁忌癥”之外。至于乙肝攜帶者能否從事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尚未確定。
今年2月10日,人社部等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其后衛生部發布《關于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這些新規定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條款作了修改,明確規定如果特殊職業確需檢查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新規定還加大了監督檢查力度。一是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二是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予以處罰。除此以外,還特別強調勞動者就業權受到侵害者還可主張民事救濟。
如用人單位違約不錄用,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如涉及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侵害其就業權的,還應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