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發改價格〔2006〕8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按照 《 藥品政府定價辦法 》 及有關政策規定,在進行成本和價格調查、專家評審,以及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委研究制定了阿霉素等抗
腫瘤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藥品價格為達到 GMP 標準的藥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其中,卡鉑、順鉑和亞葉酸鈣三個品種水針與粉針之間,及備注欄中標注說明的有關規格,暫不按差比價規則執行。標注執行臨時價格的,我委將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進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價格。
二、附表二所列藥品價格,為原研制藥品或單獨定價藥品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其中,備注欄中標注說明的有關規格,其價格暫不按差比價規則執行。美國百時美施貴寶公司和澳大利亞科鼎有限公司生產的
紫杉醇,參照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單獨定價論證結果,暫給予單獨定價資格。本通知執行后,我委將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價格。
三、市場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 GMP 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現行規定的 GMP 與非 GMP 藥品差價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劑型及規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規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 《 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 》的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五、對于沒有規定差比價關系的補充劑型規格品,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降低價格、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六、附表一、二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同時降低銷售相關藥品的實際加價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采購價高于 500 元的,最高加價額一律不得超過 75 元。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藥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變化的跟蹤調查,發現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與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的藥品,要及時向我委報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關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原研制和單獨定價藥品,其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在地區間的差異超過 5 %時,我委將參照其較低的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及時調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于 6 月底以前,制定公布相關藥品補充劑型規格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并及時報我委備案。
九、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引導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照常生產經營和使用降價藥品。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附表所列價格,自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執行。
附表一:部分抗腫瘤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附表二:部分原研制及單獨定價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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